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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771调整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纳入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200771日起,给2006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20036月底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200371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

三、资金来源

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忽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根据所需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7年调整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乡、镇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附表2)。

2、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831以前完成。并在915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

提高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OO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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